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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华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度

日期: 2018-03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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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华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度

校招就〔2018〕2号

为深化招生制度改革,规范招生管理工作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按照“严格管理,规范操作,优化服务”的要求,执行国家和各省、市、区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,认真做好招生中各个环节的工作。

第二条  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、法规,实行“十公开”,即招生政策公开、招生资格公开、招生章程公开、招生计划公开、考生资格公开、录取程序公开、录取结果公开、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、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。

第三条  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,本着“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统一实行网上录取。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与管理,不擅自超计划招生,不委托个人和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,不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,不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。
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及职责

第四条  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。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,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。

第五条  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;

(二)制定招生工作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原则,决策和部署招生工作;

(三)负责监督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工作,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规定;

(四)解决、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;

(五)支持招生办公室完成有关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
第六条  招生办公室职责:

(一)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招生政策;

(二)负责对招生宣传人员进行培训、派遣、考核工作;

(三)负责学校招生简章的材料组织、印制,组织和落实招生宣传工作;

(四)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的编制、落实、上报工作,向有关省(区、市)招办报送和核对当年的招生计划;

(五)负责学校招生网站、招生微信平台中信息的发布和更新,加强招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;

(六)负责招生远程录取工作,对录取的数据进行汇总、分析、存档工作;

(七)协助完成新生报到工作,做好新生复审处理,做好与学校财务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;

(八)负责招生文件、录取名单等的清理和归档工作;

(九)负责完成招生工作总结、报告,按时上报相关报表。


第三章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

第七条  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规模,拟定初步招生计划,经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。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,结合学校生源状况和地域分布情况科学编制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。 

第八条  学校在各省(市、自治区)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计划为准。在录取工作中,学校按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。

第九条  每年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,由学校财务处和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提出,以湖北省物价局批复为准。


第四章  招生宣传工作

第十条  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。编制招生宣传材料、组建招生宣传队伍、选派宣传工作人员。

第十一条  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全面、多途径、多角度、全方位宣传学校当年招生的新政策、新举措和新亮点,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。

第十二条  各部门应高度重视,积极配合并参与招生宣传工作。


第五章  网上录取工作管理程序

第十三条  成立招生录取工作小组,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开展网上录取工作。其职责:

(一)管理、维护录取期间计算机网络系统,审阅考生电子档案,按时完成与各省(区、市)招办的网络数据传输;

(二)负责学校与各省(区、市)招办的工作联络,协调招生计划的调整,招生录取阅档、退档以及其他业务工作;

(三)负责录取通知书打印、邮寄工作,汇总录取新生电子档案数据,统计各省考生录取信息。

第十四条  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,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定:

(一)高度负责,严肃认真地做好招生录取中各个环节的工作,严格按政策办、按原则办、按程序办。做到认真、细致、周到、准确,一丝不苟。

(二)对录取人员实行佩证出入录取现场制度,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。对于扰乱录取工作,违反政策、规定和纪律的非录取人员,立即清理出录取现场。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三)严守招生工作机密,提高安全稳定与防范意识,不得丢失有关文件、资料和档案。未经领导批准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,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、考生家长、其他人和社会泄露、传播。

(四)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。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未经请示领导,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。

(五)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,一律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,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
第六章  通知书发放管理规定

第十五条 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、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,保证考生能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,制定录取通知书的印制、发放和管理规定:

(一)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和发放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。

(二)录取通知书式样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,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印制和核发,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,并加盖学校公章。

(三)通知书发放对象为当年网上录取考生,通知书核发由专人负责,发放名册应与网上录取名册保持一致。

(四)所有录取通知书必须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考生,任何人不得代领。


第七章  附  则

第十六条  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冲突,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《招生工作制度》(院招﹝2005﹞1号)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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